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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背景下的用工风险管控

分类:
人力资源法律法规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2/26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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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2月9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研究会线上公益课程《疫情防控背景下的用工风险管控》顺利开展,邀请了劳动关系专委会副主任孔双喜老师作为主讲嘉宾,从专业的角度为大家解读和分享疫情期间企业用工所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孔双喜,现任广东省人力资源研究会劳动关系专委会副主任(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众律联合法律咨询(广州)事务所主任、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民商事仲裁员、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广州市劳动争议三方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民商事调解员、广州市黄埔区物业管理协会法律顾问、广州市国际人才交流协会法律顾问、广州市南沙区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智库专家。

2020年2月9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研究会线上公益课程《疫情防控背景下的用工风险管控》顺利开展,邀请了劳动关系专委会副主任孔双喜老师作为主讲嘉宾,从专业的角度为大家解读和分享疫情期间企业用工所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大家好,我是孔老师,今天我跟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在肺炎疫情特殊时期的一些劳动法方面的问题,希望通过这次课程能够让大家对疫情疫情劳动关系管理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员工曾患新型肺炎,痊愈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该员工回公司上班?
答:对于已经治愈或已经排除传染病嫌疑的员工,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拒绝员工回公司上班的。如果拒绝,这是用工歧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让员工在家工作?
答:假期结束后呢,比如一些财务性的工作,或者说是一些通过电脑能够完成的工作,是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完成的。因为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构成了人格从属性,也构成了人身的依附性。所以劳动者必须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安排他在家工作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用人单位让员工在家工作,员工拒绝在家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情节严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话,用人单位是可以不用支付这个工资待遇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劳动报酬是按劳分配的。员工如果不提供工作,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且用人单位还可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安排员工在家工作是企业的正当权益。关于要求员工在家工作,可能会有部分的专业人士法律人士提出一些质疑的意见,比如因为没有提供相关的劳动条件,劳动者能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第38条来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从部里和省厅的相关文件来看,是鼓励这种灵活办公的,所以在目前这种情况下面,被认定为被迫解除的可能性很小。

四、企业生产因疫情所急需的物资,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吗?
答:《劳动法》的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事项:在第四十二条款中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四十一条加班时间的限制,即是条款规定的情形中、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加班时间、员工需要配合。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要求员工提前返岗,员工拒绝提前返岗,企业可否对其作违纪处理?
答:对于在政府复工期规定的企业,是不可以要求员工提前返岗的;除非是不在复工期规定之内的一些保障性企业,比如医疗用品、快递、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企业。

六、员工以担心染病为由,是否可以拒绝出差?
答:分两种情况:(一)对于已解除防控措施的出差地点,员工不得拒绝。(二)对于未解除防控的地方,员工有权利拒绝,《劳动合同法》中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七、员工是否可以担心被新型冠状病毒为由拒绝上班?遇到这样的情况,单位如何处理?
答:1、安排员工休年假、调休、休福利假或与员工沟通请事假;2、协商待岗;3、中止劳动合同、引导员工辞职;4、通知上班、不服从工作安排,按违纪处理。

八、员工因为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回到单位复工,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1、及时沟通,要求员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得以旷工为由给予处分;
2、时间较长的,引导员工办理请事假(无需支付工资、但需要缴纳社保)
3、安排员工休年假(工资正常支付);
4、与劳动者沟通中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保);
5、与劳动者沟通待岗(广东省按按最低工资的80%支付、上海按最低工资标准);

九、国家和地方政府通知延长的复工时间是否需要支付工资?该如何支付?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了三天的假期。这三天是不需要支付工资的,但如果安排员工上班,则按照休息日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另外《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这一个星期属于停工期,周一至周五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十、企业是否可以不执行国务院和各地政府延期复工的通知?
答:不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可处警告、罚款、拘留。《刑法》三百三十条,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要提前复工,需要向地方政府提前报备。

十一、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员工休年假来抵销国务院延长的假期?
答:不可以。这是国务院确认的延长“假期”,既是防疫需要,也是职工福利。

十二、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员工休年假来抵销地方政府延长复工时间?
答:广东省人社厅没有明确,争议较大。上海明确为休息日。

十三、 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职工因病继续在家接受疗养,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是否有医疗机构的休病假的建议——病假条,若有相关病假条按病假处理。在医疗期内享受不低于最低标准的80%的病假工资。

十四、 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员工无病假证明,在家休养的,企业该怎么处理?
答:1、指引员工休年假、调休、休福利假、请事假;2、待岗、中止劳动合同、沟通办理离职;3、通知上班,以违纪处理。

十五、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的员工,能否主张加班费?
答:休息日加班可以主张加班费。另外《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对于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期限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劳动法》四十四条,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十六、2010年2月份的工资能否推迟发放?企业经营困难,是否可以支付部分工资?
答:1、如果发放时间在10日以前,由于企业工作人员未上班,延迟发放属合理;
2、如果因为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及时发放工资,应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协商工资延迟发放。建议不要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十七、员工因公出差,因疫情不能返岗,工资如何支付?
答:正常支付。参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十八、员工因病被隔离,隔离期间是否需要支付工资?该如何发放?
答:正常发放。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如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十九、员工如果不幸感染,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答:在广东省,无论是否被感染,只要被隔离,无论是否确诊均需要正常支付工资。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二十、疫情期间单位可以减少工作,降低薪酬吗?
答: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二十一、受疫情影响,在工作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企业能单方调整工资待遇吗?
答:调整明确约定的工资待遇,需要协商一致。

二十二、复工后,因经营原因,是否可以让员工休假,以减少人工成本?
答: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二十三、因疫情停工期间的工资怎么支付?
答:广东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广东、江苏、浙江均为最低工资的80%;北京为70%;天津、上海为100%。

二十四、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导致肺炎,所需治疗费用是否要企业承担?
答:企业无需承担,由国家承担。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个人部分由就医地财政部门负责支付。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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